港交所:就建議在香港推行SPAC上市機制征詢市場意見
未來若能成行,港交所將成為繼韓國、馬來西亞兩國的交易所以及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之后,亞洲地區又一家引入SPAC上市制度的交易所。
9月17日消息,港交所就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刊發咨詢文件,以此向市場進行為期45天的咨詢。未來若能成行,港交所將成為繼韓國、馬來西亞兩國的交易所以及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之后,亞洲地區又一家引入SPAC上市制度的交易所。
港交所表示,“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與聯交所的策略一致,讓香港維持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吸引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于香港上市,否則這些公司可能會透過SPAC并購交易于其他地方上市。”
與一般IPO不同,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即“特殊目的并購公司”,又被叫做“空白支票公司”,是指沒有運營業務的上市實體,其募集資金的目的在于集資后物色并收購有營運業務的公司。SPAC一般由具有私募投資、企業融資或相關行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組成,這類管理人又被成為SPAC發起人。
香港交易所的咨詢文件顯示,在投資者的資格方面,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SPAC并購交易后買賣繼承公司的股份將不受此限;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并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在攤薄上限上,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而在集資規模方面,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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