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協調貸款2.3億,受賄727萬,桂林銀行原高管貪腐案宣判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備受關注的桂林銀行原高管劉嵩貪腐案宣判,劉嵩因受賄727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劉嵩的貪腐案也暴露了桂林銀行貸款發放的諸多內幕:上市公司貸款也需要內部人協調,而內部協調人成功協助辦理后,也“當仁不讓”地變換花樣收受賄賂。
協調貸款從中受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桂林銀行原金融市場部總經理劉嵩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企業融資、基金銷售時,千方百計收取企業好處費。
2018年8月,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金困難急需貸款融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向桂林銀行申請融資。在劉嵩組織下,八菱科技共計獲得融資2.3億元。
為感謝劉嵩幫助,顧某賄送購物卡3萬元,并安排劉嵩特定關系人入職地產公司,在未上班的情況下獲得8個月工資共計2萬元。之后,劉嵩又在顧某安排下,以市場價6折的價格購得一套商品房。經核算,顧某累計向劉嵩賄送79.9萬元。
經查詢發現,判決書中的八菱科技法定代表人顧某為顧瑜。資料顯示,顧瑜,女,1954年7月出生,大專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八菱科技法定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對于顧瑜是否涉嫌行賄,判決書中并沒有明確顯示。
此外,2019年4月,上海攀贏基金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與劉嵩協商,承諾以銷售收入的40%作為提成送給劉嵩,隨后劉嵩加大對攀贏基金公司公募基金購買額度,并從攀贏基金獲得37.25萬元銷售回扣。
據判決書顯示,劉嵩在桂林銀行任職期間,共收取南寧八菱科技顧某給予的好處費近80萬元,收受攀贏投資管理公司王某給予的好處費37萬元,累計受賄110萬元。
勾結票據中介,合作規模500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犯罪行為僅是在桂林銀行期間,而此前,劉嵩還與票據中介勾結,受賄高達610萬元。
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劉嵩層先后擔任北部灣銀行資金部副總經理兼票據業務中心總經理、北部灣銀行票據業務中心總經理、北部灣銀行金融市場部總經理。通過預留票據業務限額、優先快速辦理業務等方式,完成交易合作總規模高達500多億元。
期間,劉嵩與票據中心業務主管玉某為兩名票據中介的票據業務預留指標,并安排票據中心工作人員優先、快速辦理兩人承兌匯票搭橋業務,收受兩名中介賄賂610萬元。其中,劉嵩分得485萬元,玉某分得125萬元。
最終,法院認定劉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27.14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近年來,銀行票據受賄亂象滋生了很多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對這方面的力度也一直在加強。據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指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據統計,僅今年,就有多家銀行因為票據業務違規,被銀保監會處罰數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