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基金:前總經理討薪,任內資管規(guī)模降45%,工資認定成最大爭議
3月24日消息,近日,一則“基金前總經理討薪”的消息引起了業(yè)內的關注。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的判決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益民基金”)原總經理黃樺狀告老東家,要求其賠償巨額資金。
一審判決書顯示,黃樺曾向北京市西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7月22日,該委裁決,益民基金支付黃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資差額171萬余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6203元。雙方均不服裁決,起訴到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黃樺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求包括,益民基金支付其2018年未休年假工資16.5萬元、競業(yè)補償金13.5萬元、報銷款26749.93元。益民基金則主張不向黃樺付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針對雙方爭議最大,高達171萬余元的工資差額問題。黃樺提出其每月基本工資及績效總額共計15萬元,但其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發(fā)放的工資標準為每月12萬元,2018年1月到8月發(fā)放的工資標準為每月7.5萬元。
益民基金方則認為,黃樺任職期間表現極差,在行業(yè)全部105家公募基金平均資管規(guī)模漲幅51.83%的情況下,黃樺資管規(guī)模則下降45.81%。益民基金2016、2017、2018年度凈利潤虧損分別達1662.28萬元、774.35萬元、960.02萬元。另外,黃樺還因風險控制等問題收到北京監(jiān)管局的警示函。因此,黃樺不享有包含績效工資在內的15萬元工資,其工資應為12萬元。
最終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益民基金賠償無需支付黃樺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支付黃樺提請未休年假工資16.5萬元中的5萬余元,全額報銷款。黃樺不服裁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2018年1月至8月之間并無證據顯示雙方就薪酬降至7.5萬元達成一致意見,益民基金應支付其工資差額36萬元。而2018年9月1日至12月27日,黃樺未被安排工作任務,處于待崗狀態(tài),益民基金無需支付其工資差額。
此外,因黃樺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益民基金應支付其經濟補償76203元,并按一審判決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報銷款。這也就是說,二審判決益民基金總計賠付黃樺516354.66元,未到其申訴總金額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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