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破產人”產生:曾經營教培機構負債480萬,或可免除百萬債務
11月9日,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發布的法院公開文書顯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
11月9日,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發布的法院公開文書顯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以來,全國首位法律意義上的“破產人”產生。
據了解,破產人呼某從事教育培訓行業,2014年至2016年間在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經營一家教培機構。之后因所在商場倒閉后,機構不得不關閉,導致呼某負債480余萬元。2018年,呼某賣掉了唯一的住房還債,但至今仍欠債100多萬元。目前呼某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無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小于1000元,并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經調查,深圳中院認定呼某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根據裁定書,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疾炱趦?,考察期內,呼某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相關規定限制消費行為,同時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三年免責考察期滿后,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今年3月開始實施,呼某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旨在幫助“誠實而不幸”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罢\實而不幸”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準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而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誠實而不幸”的首要標準,是債務人是否已經如實履行了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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