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基金融公司非法集資超26億,致4000余人"踩雷",老板被判無期

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了上海贏基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基金融公司”)、王進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上海一中院介紹,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王進設立并實際控制英勞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經營線上P2P業務。2014年8月,王進設立并實際控制被告單位贏基金融公司,未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在上海、浙江等地開設20余家門店,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王進通過指使他人代持股或以個人名義持股等方式,先后設立上海贏基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基文化公司”)等公司,組建以贏基金融公司為核心,其他公司為投資融資通道的“贏基系”經營平臺。
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贏基金融公司、贏基文化公司等采取發放廣告、口口相傳、舉辦酒會、旅游等方式,夸大宣傳公司對外投資項目,以年化收益率5%至17%不等且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公開銷售債權轉讓類、股權轉讓類等眾多理財產品,誘騙社會公眾投資購買。
至2018年9月案發,贏基金融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共向7000余名投資人非法募集資金26.59億余元,其中15.98億余元用于兌付前期投資者本息,3.1億余元用于對外投資,其余資金用于支付運營費用、員工薪酬、彌補前期虧損等,至案發共計造成4000余名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11.32億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贏基金融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進、吳琦、王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基于此,上海一中院判決對贏基金融公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八千萬元;對王進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千萬元;對吳琦、王駿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