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網約車司機故意繞道將受罰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修訂內容中包括刪除了第三十六條中對“未攜帶相關證件、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等違規行為處罰相關表述。
7月29日,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孫文劍在溝通中表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修訂內容中包括刪除了第三十六條中對“未攜帶相關證件、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違規收費”等違規行為處罰相關表述。
實際上,新規定對出租車/網約車司機的行為監管細則更多。在這一管理規定之中,“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將受罰,對差評乘客的“報復”行為將受罰,司機的違規處罰金額也從50元至200元提高到200元至2000元。
此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情形處罰額度有所降低。
具體為,從原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分別調整為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平臺公司未取得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罰額度沒有調整。
二是刪除了第三十六條中對“未攜帶相關證件、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違規收費”等違規行為處罰相關表述,對網約車駕駛員有關違規行為,將統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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