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恒泰艾普限制股東表決權被駁回!皖通科技會如何?
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曾被作為限制股東表決權的“尚方寶劍”。但這柄“尚方寶劍”,以后可能沒有那么好使了。
A股市場上,為爭奪控制權,雙方大打出手的情況早已屢見不鮮。在此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免不了被攻守雙方用來作為“武器”。
前有皖通科技,后有恒泰艾普,兩家公司各自的控制權之爭,一度沸騰于網絡,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各自的表決權限制戰中,兩家公司不約而同地選擇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為依據。
從該條文規定來看,股東增持達到5%時,應當在3天內向相關機構作出報告,還要通知上市公司并進行公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才能除外。另外,從增持達到5%到公告后3天內,該股東也不能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違反,超出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就不得行使表決權。
但最后還得看法院怎么判。此前,因為公司控制權之爭,同樣是被上市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為依據而限制了表決權,恒泰艾普(300157.SZ)股東北京碩晟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將恒泰艾普訴至法院。5月31日,恒泰艾普發布公告該案收到判決書,根據判決書顯示,恒泰艾普以“實際控制人可能會產生變化”為由而限制股東表決權的行為被法院駁回。此次宣判結果也從法院層面證實,相關法條設立的目的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不會也不可能成為公司爭奪控制權的依據。
與恒泰艾普的情況類似,皖通科技(002331.SZ)第一大股東、第二大股東因控制權內斗已僵持很長時間。在雙方最近的一次博弈中,第二大股東南方銀谷同樣是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提出應限制第一大股東西藏景源部分表決權。
有行業人士認為,恒泰艾普限制股東表決權被法院駁回,再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來限制股東表決權,之后可能走不通了。那么,和恒泰艾普情況類似的皖通科技,會得到什么樣的判決結果呢?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兩大股東的不斷爭奪,皖通科技的股價也呈現下降趨勢。2021年從最高2月的19.71元/股,到近日的10元區間,截至6月4日,皖通科技報收11.02元/股,相比2月最高時接近腰斬。
表決權被限制
自兩年前皖通科技與賽英科技結合,南方銀谷和西藏景源分別通過定增的方式入股皖通科技后,兩者之間的紛爭就從未停止。
其中南方銀谷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從事地鐵WiFi解決方案和移動廣告的科技公司,被“地鐵族”熟知的“花生地鐵WiFi”APP是其重要產品。現任皖通科技董事長周發展是南方銀谷創始人之一,出生于1980年,曾供職于深圳特區報業集團、《深圳晚報》、《深圳地鐵報》。易增輝則擔任皖通科技副董事長、賽英科技董事長。
西藏景源則成立于2013年,信息顯示,經營范圍包括企業管理、項目管理、會計、審計、稅務等服務。其于2年間合計動用了10多億資金,東財Chocie數據顯示,目前持股比例已增至19.4%,成為皖通科技第一大股東,高于南方銀谷持有的13.65%股份。
但由于2020年6月,南方銀谷和原實際控制人王中勝、楊世寧、 楊新子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協議》到期終止。
至此,無論是西藏景源還是南方銀谷,其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都無法達到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對公司實際控制的要求,因此皖通科技變為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狀態。
為在表決權中能獲得更大優勢,2021年5月6日,南方銀谷向董事會提交《關于林洋相關方被認定為一致行動關系的函》。函件中指出,西藏景源、劉含、肖飚等股東可能實際構成一致行動關系,建議對其違規增持部分的股份表決權予以限制。
“鑒于上述股東存在較大可能性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其合計違規增持貴司的股份數量較大,對公司治理及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最終體現存在重大影響。本公司(南方銀谷)特向貴司(皖通科技)發送本函件,建議貴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其違規增持部分的股份表決權予以限制。”南方銀谷表示。
西藏景源則對此表示了否認,“這種粗暴的結論沒有事實根據,根本站不住腳。更可笑的是,他們指控的兩個公司的林洋其實根本不是同一個人,只是同名罷了。按照這個邏輯,只要某個股東控制了董事會,只要這個股東給董事會發個函,都不說法律判斷,連基本的事實都無需了解和確認,董事會就可以做出判決,限制股東表決權了。”
西藏景源相關負責人表示,西藏景源與劉含不存在任何協議或其它安排,也不存在共同擴大在皖通科技表決權數量的行為,認定西藏景源與劉含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是對相關法規的故意曲解與隨意擴大,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也正因雙方不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所以也根本不存在“兩名股東未在合計持股達到 5%、10%、15%和20%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問題,這部分的股份表決權也不應該被限制。
還不等官方機構對西藏景源等相關方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系的認定工作完成,皖通科技便已經限制了西藏景源的部分表決權。根據其5月11日發布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顯示,皖通科技正逐步制約后者的表決權。
“經公司董事會審慎核查認為,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動人(除劉含外)合計可行使表決權的股份比例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不超過5%;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不超過7.27%;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間,不超過10%;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間,不超過15%;自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間,不超過20%;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間,不超過25%。”
獨立董事羅守生、周艷、李明發以“有權裁定股東所持股份是否合規,有權力限制股東表決權的只有監管部門和人民法院,董事會無權認定”為由表示反對。但最終,該議案還是獲得了通過。
董事會限制表決權是合理合法 還是“濫用”法條?
那么公司究竟有沒有權力限制股東的表決權?或許可以從最近法院對恒泰艾普的判決書中找到答案。
恒泰艾普也于近日遭遇了和皖通科技類似的情況。2020年8月4日,恒泰艾普發布公告稱,股東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恒泰艾普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在當日繼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增持,故在達到5%以后買入的股份在買入后36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即碩晟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僅對持有公司的3560萬股股票具有表決權,對剩余的3578萬股股票不具有表決權。
股東北京碩晟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不服恒泰艾普剝奪表決權的行為,將其訴至法院,認為由于失誤,對增持到5%時購買超出的152 股,以及在增持到10%時購買超過的17萬股不行使表決權表示認可,但其余股股票應正常行使表決權。
最終,恒泰艾普限制股東表決權的行為被法院駁回,“表決權作為股東的法定權利,除非基于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任何機關不得對股東行使表決權進行限制。因此,恒泰公司無權基于公司自我管理決策的理由,限制其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其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同時,法院對于該項法條制定的目的也做了詳細闡釋,“上述規則的目的,在于控制收購方買賣股票的節奏,讓上市公司及收購方的有關信息通過公開披露以廣泛傳播和充分的消化,使投資者有時間慎重考慮作出繼續持有或立即售出的選擇,從而避免出現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情形,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投資權益;而不在于限制收購方的股東權利,防止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而恒泰艾普急于限制股東表決權,也與爭奪公司實際控制權有關,其在公告中限制股東表決權的理由為“實際控制人可能會產生變化”。
法院對于此理由同樣不予支持,“作為上市公司,恒泰公司本身應認真準確理解并嚴格遵守執行相關法律的規定,召集并主持股東大會的公司機關更應依法誠信履職,公平對待廣大投資者,以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通過剝奪收購方表決權的方式來達到避免公司實際控制人變化的目的。”
回到皖通科技,西藏景源和南方銀谷關于公司實際控制權的爭奪并未隨著時間流逝而逐漸結束,此次表決權的限制讓雙方矛盾再次爆發。
西藏景源相關負責人表示,已于4月7日起訴皖通科技,訴請法院判令確認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中,《關于西藏景源等股東存在違規增持情形的議案》以及《關于延期召開公司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無效。
“目前,南方銀谷對西藏景源與其他股東是不是具有一致行動人身份,有異議并已提起訴訟。在法院判決出臺前,限制股東權利是不合適的。”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臧小麗律師提到,現代公司制的最大特點就是資本多數決原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一個公司有效運行的標志,就是股東會、董事會正常召開,股東、董事都能正常行使表決權。
財務問題牽出對賭協議
除了此次表決權的爭論外,皖通科技年報被出具“保留意見”后,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依然懸而未解。
4月27日,皖通科技發布2020年年報。2020年皖通科技首次由盈轉虧,實現營業收入為15.76億元,同比上漲7.97%,凈利潤為-1.95億元,大幅下滑215.87%。
此次大幅虧損的原因是皖通科技的大額商譽計提減值準備。據皖通科技公告顯示,2020 年度皖通科技計提的商譽減值準備金額為 2.36億元,占2020年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120.92%。其中對賽英科技計提商譽減值準備1.52億元。
其中賽英科技的部分交易正是被審計機構出具保留意見的原因。“賽英科技與部分客戶之間的交易不符合原《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收入確認條件,因此對該部分給予保留意見。”
(截圖來源:上會所對皖通科技2020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
西藏景源表示,此次年報保留意見早有預兆,在去年董事會及公司內審委員會對賽英科技的審計中就曾發現類似問題,包括應收賬款異常,客戶沒有開票以及被賽英科技的管理層限制審計范圍等。這次審計機構的報告則是再次印證了這些觀點。對此,與南方銀谷同一陣營、時任皖通科技副董事長、賽英科技董事長的易增輝則進行了否認,表示“所有審計機構到賽英審查,只要符合保密要求我們都配合。”
爭論中,一份對賭協議成為焦點。2017年皖通科技收購賽英科技時,曾簽署一份《業績承諾補償協議》。該協議規定,2017年、2018年、2019年賽英科技的實際凈利潤應不低于3150萬元、3700萬元、4350萬元。最終賽英科技壓線完成,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累計超額完成的業績為160.25萬元,完成率達101.43%。
不過,在對皖通科技2020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中,審計機構上會會計師事務所(下稱上會所)卻透露了不同的信息。上會所對涉及事項調整后,賽英科技2017年-2019年累計完成凈利潤金額相較此前減少了1851.87萬元,“在此基礎上,賽英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計完成的業績為9508.38萬元,完成率84.9%,未完成業績承諾。”上會所表示。
(截圖來源:上會所對皖通科技2020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
西藏景源以其中一份合同為例,此前的315萬收入都沒有開發票,但在年度報告出爐前3天,即4月25日便全額開票,5月又有157萬回款。
(截圖來源:皖通科技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
另外一家控股子公司陜西皖通,于2020年年報問詢函中被提及,董事周艷質疑其與陜西絲路(南方銀谷控股子公司)二者合署辦公,經營范圍和業務性質存在同業競爭,且陜西皖通未接入皖通科技財務管控平臺。問詢函中,深交所還要求說明南方銀谷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5月19日,陜西皖通被公告進行了注銷。
(截圖來源:皖通科技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西藏景源相關人士表示,“粗略計算,如果上述四家公司與賽英科技的相關交易被認定為是虛增收入,那么易增輝等人有可能為此付出對應數千萬元的股份補償。這次審計機構的報告同時也顯示出易增輝與周發展的結盟目的就在于掩蓋其對賭業績未達標的情況。如果皖通科技董事會的認定方式可行,以后業績對賭皆可效仿,不用回款不用開票,簽個合同貨發過去就可以算作收入計入利潤了。”
對于財報的保留意見,易增輝表示已請相關的監督機構來核查,但進展并未透露,除此之外還多次表示,“公司的經營受到了巨大影響,客戶對公司穩定擔憂,人才看不到前途,開始流失,競爭對手也落井下石。這是一場沒有贏家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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