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行業一中心支持利率20.88%,15.4%對于金融機構無效?
近日,上海銀行業糾紛調節中心做出的一份調解書在業內流出,并引發了行業討論。
調解書顯示,調解時間為2020年8月25日。
調解書內容顯示,借款人呂某向中銀消費金融公司借款,最終糾紛調節中心要求呂某按照合同約定年利率20.88%(日利率0.057%)償還貸款。
而要求償還的利率,明顯沒有按照最高法訂立的新利率紅線15.4%來定。
“這表示,持牌的金融公司,都可以按照原利率,不用遵照15.4%。”多位業內人士稱,這無疑給行業吃了一劑定心丸。
上海銀行業糾紛調節中心是官方機構嗎?
資料顯示,2016年5月,在銀監會的支持下,上海銀監局指導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發起成立了全國銀行業首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性質的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
當時擔任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理事長的,是工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他曾表示:“調解中心的建立,是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抓手。”
當時的上海銀監局局長也曾公開表示,支持調解中心的建立。
可見,盡管上海銀行業糾紛調節中心是民辦機構,但有著很強的官方背景。
這樣的機構能站到持牌消金的一方,這讓行業信心大增。
“對于持牌的金融機構來說,暫時還沒有受到15.4%的影響,而金融監管的意思,也是暫時不動。”一位接近監管的知情人士透露,就算最終對金融機構產生影響,影響也不會短期內出現,“應該還有一兩年的緩沖期”。
那么,對于這份調解書,以及最新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是否適用于金融機構的問題,法律界人士又是怎么看的呢?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冉晉表示,上述調解書本質上就是一個普通民事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它既不代表司法的觀點,也不代表立法的觀點,只是一次民間調解行為。”
但他和另一位律師白凱也指出,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15.4%的新規,確實不適用于金融機構。
白凱認為,在未來,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可能也會有一個下調,以便與民間借貸利率下降匹配,但在此之前,應該參照的標準,還是2017年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而非15.4%。
冉晉表示,最高法劃下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15.4%紅線后,金融行業爭議最大的點,就是民間借貸包含的范圍有哪些,“小貸、消金、融資租賃公司吃不準自己到底是不是民間借貸,是不是適用15.4%”。
“銀行、信托、消金,都不是民間借貸。盡管小貸、融資租賃公司不持牌,不是由傳統的金融監管部門批的,但也受到監管,我認為它們也不屬于民間借貸。”冉晉說。
最近,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則民事判決書:平安銀行主張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罰息,請求遭到法院駁回,法院最終判定其按4倍LPR執行罰息。
白凱和冉晉都認為,這一判決存在問題——銀行并不屬于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利率保護上限并未下調到15.4%,因此,15.4%的利率上限并不適用。
“這個案件已經上訴了,我們還在觀望結果。”白凱說。
*文中部分受訪者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