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利性執法”被劃下休止符!
過去一年,多地發生趨利性執法,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行為。
趨利性執法是指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以追求經濟利益為主要目標,導致執法行為偏離公正、客觀、公平的原則。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執法機關的公正形象和執法的公信力,同時侵犯了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民日報評論”認為,這嚴重侵害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侵蝕民營企業發展信心,是對法治的破壞,也是對一地營商環境的污染。必須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規予以清除。
1月7日,國家發改委印發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正式公布(以下簡稱《指引》),其中明令禁止“趨利性執法”,并引發廣泛關注。
《指引》提出:各地區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侵害經營主體權益,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經營主體財產,不得違法開展異地執法或實行異地管轄,依法防止和糾正逐利性執法司法活動。
有關部門要結合產權保護工作實際情況,不斷完善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制度體系,細化統一規范的涉產權強制措施規則,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行政執法標準,做好與司法裁判標準的銜接,完善關于規范涉案財物管理的制度規則。
《指引》還提到,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部署2025年重點任務時指出,“制定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不斷鞏固和增強中國大市場這個優勢,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必將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雄厚支撐,為高質量發展帶來不竭動力。

來源:罐頭圖庫
此前多家媒體曾相繼報道個別民企遭遇“趨利性執法”的現象。據“第一財經資訊”報道,2024年11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曾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趨利性執法的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公開的案情顯示,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占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為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2023年6月11日,楊某某、占某某根據事先查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為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在車輛行駛途中,楊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幫忙處理案件并索要財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并報警。最終,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撰寫的一篇“省情內參”稱,自2023年以來,近萬家企業遭遇異地執法,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且相當部分的案件存在較明顯的逐利性執法動機。報道稱,一家廣東企業因涉嫌詐騙為由遭河南某地警方跨省執法,導致企業賬戶凍結,上市計劃中止;一家浙江知名企業因牽涉一起行賄案,致上百億資產或將交由湖北某地國資監督管理委員會。

來源:罐頭圖庫
為抑制“趨利性執法”,國務院和各部委曾出臺了不少文件,例如公安部2021年就發布了《公安機關禁止逐利性執法“七項規定”》,2024年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也強調了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家的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趙宏曾撰文指出,不斷重申這些觀念都是期望地方政府能清晰認識到,唯有優化地方企業的生存環境,激活企業的發展信心,才能使地方財政獲得長久發展。
“人民日報評論”認為,激發市場活力,離不開穩定的社會預期。沒有一個企業家想在這樣的環境中扎根:依法依規經營卻頻頻被騷擾、刁難;企業正發展壯大,資金卻被來自外省的“黑手”以莫須有的理由凍結;努力拼搏、勤奮耕耘,合法財產卻得不到有效保護。讓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增強信心、輕裝上陣、大膽發展,必須在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在政策和輿論上鼓勵支持。任何企業違法違規都要嚴格執法、追究責任,這是法治經濟、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但是執法辦案的程序必須公正。
知名《公司法》《經濟法》專家、中央財經大學原法學院院長甘功仁表示,經過上一輪的經濟下行,眾多民營企業出現經營困難,在政府、國企出手紓困民營企業以來,成功案例還是很多的,成功紓困的企業都有一個共性:參與各方都要加深了解和互信,加強溝通,換位思考。對于遇到困難的企業來說,更要加強和政府、相關方的主動溝通能力的建設,使問題更加前置化和主動處理。同樣,對于紓困失敗的案例,也有共性,那就是深入、有效的溝通不夠。
明令禁止“趨利性執法”釋放出了堅決有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鮮明信號。
“人民日報評論”認為,做好經濟工作,需要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離不開民營經濟這一支重要力量。無論是防范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還是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堅決糾正、嚴肅追責,抑或是避免“小過重罰”“重過輕罰”,道理和要求都是相通的。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各方必須守土有責、守土盡責,既不能失位、缺位,也不能越位、錯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