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電商不得要求商家簽訂低價協議,杭州擬發文新規范
近日,“電商之都”杭州司法局發布了《直播電商產業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市政府官網征求意見。
其中,主要提出直播電商從業者不得要求商家簽訂“最低價協議”,或采取其他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協同行為(依法不構成壟斷協議的除外)。
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從主體合規、直播賬號合規、商品及服務合規、直播營銷合規、知識產權合規、稅務合規、消費者權益保護合規、數據合規等方面作出規定。
首先,直播電商從業者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不得以高薪挖人、虛構數據、片面對比等手段惡性競爭;不得通過虛構交易、打賞禮物等手段,掩飾、隱瞞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的資金。自然人主播從事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類等需較高專業水平的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按相關部門或平臺的要求報備、審查。
在直播營銷合規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合法開展直播預熱及宣傳、依法開展有獎銷售、明示贈品信息、顯著提示搭售商品或服務等。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有贈品的,應明示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等。如有搭售商品或服務,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注意,不得將搭售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不得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構庫存數據、虛假評論、刪除或屏蔽不利評論、好評前置等方式誘導消費者非理性消費;不得以虛假的“最低價”“優惠價”或其他欺騙性的價格標示銷售;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虛構或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造假,不得采取虛假購買和事后退貨等騙取商家傭金。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在保障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同時,從業者還應督促商家履責,如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發送商業性信息時應明示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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