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大廠競業限制案:抖音前員工入職快手,被判返賠近38萬
6月8日消息,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顯示,北京字節跳動有限公司(下稱“抖音”)與前員工任女士的勞動爭議案的一審判決書于近日披露。因在競業限制期內進入快手工作,任女士被一審判決,向抖音返賠約37.81萬元。
判決書顯示,任女士于2015年3月入職抖音,擔任高級商務經理職務。2019年12月任女士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任女士與抖音于2020年2月2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抖音按任女士離職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30%,向任女士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經濟補償金額(稅前)約為每月1.43萬元,任女士不得在勞動合同解除后6個月內,到與抖音存在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包括快手在內。
然而,抖音提交的視頻、照片顯示,2020年7月,任女士于工作日多次進入快手公司的辦公場所。抖音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任女士向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稅前)約8.59萬元,支付競業違約金約42.98萬元。
任女士辯稱,抖音提交的視頻和照片不足以證明自己在競業期限內為快手工作,自己進入快手公司是為參加私享會,了解快手電商在銷售領域的銷售模式,并非入職快手。抖音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連續數日跟蹤拍攝,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任女士還提出,《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抖音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情況,對于勞動者顯失公平。
為證明自己進入快手公司是為參加私享會,任女士提交了嘉賓證、《快手商業私享季》講義文件等材料。但嘉賓證上沒有受邀嘉賓的記載,任女士未舉證證明快手召開私享會的具體會期日程安排、亦未提交有效證據材料,如參會登記信息、參會照片。
因此,法院采信了抖音對任女士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為快手工作的主張,但對抖音要求任女士返還超出實發部分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酌情判令任女士向抖音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約7.81萬元,向抖音支付違約金30萬元。
《財經天下》周刊注意到,已有多家大廠的前員工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被判向“老東家”返賠高額補償金、違約金。這些大廠往往也會提交相關的視頻錄像。中國裁判文書網5月披露的判決書顯示,百度前員工潘女士被拍下在競業限制期進入抖音大樓,被判返賠百度10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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