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2項違規行為,華夏銀行武漢分行被罰沒670余萬元
5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向華夏銀行武漢分行下發一張百萬級別的大罰單,劍指該行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5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向華夏銀行武漢分行下發一張百萬級別的大罰單,劍指該行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從罰單信息來看,華夏銀行武漢分行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共有12項,具體如下:
一、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發放不審慎,部分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且風險分類不準確;
二、通過以貸還貸方式延緩風險暴露;
三、向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以貸收息,延緩風險暴露;
四、通過借新還舊和貸款展期等方式延緩風險暴露;
五、貸款被挪用于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并通過重組掩蓋不良;
六、未落實授信批復條件,向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延緩風險暴露;
七、以貸款資金開立定期存單并質押發放貸款,虛增資產負債規模;
八、貸后管理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于購買理財和歸還關聯企業貸款;
九、貸后管理不盡職,貸款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
十、個人消費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
十一、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十二、未落實授信條件且未嚴格審核投資用途。
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遂決定對華夏銀行武漢分行予以罰款5362445.33元,沒收違法所得1362445.33元,罰沒合計6724890.66元。
除此之外,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還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胡某某予以警告并罰款20萬元,對責任人汪某予以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責任人張某某予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責任人李某某、唐某分別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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