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獲國家賠償43萬元
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
顧雛軍曾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格林柯爾制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2008年1月,顧雛軍被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虛報注冊資本罪、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顧雛軍于2012年9月6日出獄。此后其一直堅稱自己無罪。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啟動再審程序。2019年4月10日,再審判決僅保留了挪用資金罪一個罪名,撤銷對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并將刑期改為5年。
2021年1月11日,顧雛軍向廣東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這份賠償申請書長達19頁,共提出了16項賠償事項申請,要求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1.2億元,以及他被刑事拘留前控股的4家國內上市公司原科龍電器、原揚州亞星、原合肥美菱、原襄陽汽車軸承的股權和系列非上市公司所擁有的近8000畝土地及地上建筑等10余項經濟權益賠償。他當時表示,“我已經等了十五年,我當然還有繼續等下去的耐心和決心!”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顧雛軍共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并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再審改判部分無罪后,審判機關應對顧雛軍超刑期羈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被撤銷罪名的罰金被撤銷后,應對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并支付利息。對于顧雛軍提出的賠償江西格林柯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相關損失,以及給股東一個滿意并合理的賠償等請求,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