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債案”判罰后5大被告齊上訴,中介責任逃得掉嗎?
近日,記者從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處了解到,在五洋債券侵權賠償案中,除了五洋建設外,六名被告中有五名在今年1月底均選擇了上訴。
從上訴理由來看,上訴的中介機構對“連帶責任”存在異議,部分認為自身已經勤勉盡責,且一審判決對中介責任的界定或對資本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2017年7月“15五洋債”違約,并觸發“15五洋02”交叉違約。次年8月,五洋建設遭證監會罰款4140萬元,被外界詬病已久的欺詐發行由此認定。
01
遭索賠7.4億,判決結果刷新多項紀錄
2020年最后一天,“五洋債案”判決結果出爐,487名上訴人索賠金額7.4億元。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五洋建設實控人陳志樟、德邦證券及大信會計所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在10%范圍內,上海市錦天城律所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圖片來源:杭州中院
該判決結果的影響力堪稱“核彈級”,不僅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訴訟史上訴訟金額最大的案件。
該案件要追溯至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設發行的公募債“15五洋債”回售過程中構成違約,并觸發“15五洋02”交叉違約,兩只債券合計違約規模達13.6億元,五洋債務危機全面爆發。
此事迅速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2018年7月6日,證監會開出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罰單顯示,五洋建設不具備公開發行債券的條件,但卻通過粉飾公司報表騙取發債許可。
當時,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140萬元的措施;相關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合計罰款254萬元;五洋建設實控人陳志樟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隨后,“15五洋債”、“15五洋02”兩只債券停牌。此后,五洋建設連續遭遇多次主體和債項的評級下調,從AA一路調降至C。
回過頭來看,與大多數公募債不同,“15五洋債”、“15五洋02”兩只債券中,個人投資者占了近半成,千名散戶被套,甚至一些老手也栽在了五洋債中。
據投資者消息,五洋債在最初發行時就有些蹊蹺,募集發行時贈送各家機構iPad作為禮物,申購成功還送一臺iPhone。五洋建設為了發行債券,發行費用及其它各種支出高達3億元。
02
上述人對“連帶責任”存異議
對于以上判決,今年1月底,該案的六名被告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上海市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中,除了五洋建設外,其余五名均選擇了上訴。
宋一欣律師此前曾指出,五洋債案一審判決后,敗訴或部分敗訴的一方或多方都將一定會上訴至二審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的進程,該案將可能在2021年年中取得生效判決。
從宋一欣律師提供的五名被告上訴理由中,其中4家中介機構均對一審判決中“承擔連帶責任”存在異議。
德邦證券認為:原審判決混淆虛假陳述行為和證監會行政處罰事項,導致以非虛假陳述行為認定其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判決認定多名原告合同之債己經生效法律文書或破產程序確認,卻依據虛假陳述侵權之債判決對該部分原告的合同之債承擔連帶責任,屬法律適用錯誤。
大信會計所認為: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將本案案由錯誤認定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判決大信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明顯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直接認定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
上海市錦天城律所認為:一審判決對于連帶責任的濫用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和權責利匹配原則,若成為有效先例,必將對金融市場造成致命打擊。
大公國際認為:對五洋建設財務數據虛假記載的行為不負有任何過錯。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缺乏依據,根本上不能成立。即使本案應當考慮“沈陽五洲房產出售事項”,上訴人也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除了對“承擔連帶責任”有異議,大公國際和上海市錦天城律所認為自身已經勤勉盡責。陳志樟也表示,五洋債券違約造成原告損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他對五洋建設應收應付“對抵”虛增利潤發行債券已經在其職能范圍內盡職盡責,并無過錯。
另外,兩家中介機構還指出,一審判決對中介責任的界定或對資本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其中,大信會計所表示,一審判決實際上是讓中介機構對債券投資者提供“剛兌”,使中介機構成為債券發行的“增信機構”,這將會對債券糾紛的有“砍價”空間合理化解、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上海市錦天城律所認為,一審判決對于連帶責任的濫用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和權責利匹配原則,若成為有效先例,必將對金融市場造成致命打擊。
那么,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如何界定?是否仍有“砍價”空間?
03
逃不掉的中介責任
近年來,上市公司犯錯,中介機構被罰的案例不勝枚舉。監管層曾多次公開表示,要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譬如,華澤鈷鎳因在2013年前后的一場重大資產重組案中存在虛假陳述被立案調查。參與重組的兩家保薦機構——國信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同樣成為監管對象。
2018年6月,國信證券因保薦業務及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處以“沒一罰三”共計2800萬元的處分。半年后,瑞華會計所也一并被證監會罰沒520萬元。
蒙受損失的華澤鈷鎳投資者,通過法律途徑向華澤鈷鎳索賠,國信證券和瑞華分別被判在40%、6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至2016年9月,雅百特虛增營業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曾擔任雅百特財務顧問的金元證券因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處分共計4000萬元。
宋一欣律師表示,證券發行過程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控人與中介機構對信披的審核要求與民事責任很大,新《證券法》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均調高了處罰或制裁的力度。
去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圖片來源:“證監會發布”公號
“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度。”杭州市中級法院在“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一審判決書中這樣說道。
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介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如果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不僅會侵犯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自己也會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審判決出爐后,7.4億元的賠償責任重重地落在中介機構身上。
猜你喜歡
原浙商證券固收負責人高遠跳槽,轉任德邦證券信用首席
4月12日消息,原浙商證券固定收益負責人高遠昨日晚間宣布,其將正式履新德邦證券研究所,擔任信用首席分析師,主要覆蓋信用債和可轉債研究方向。金融圈“鬼故事”:已故會計師簽805份審計報告,涉嫌欺詐?
中介機構作為“看門人”,如果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甚至有各種財報舞弊行為,不僅會侵犯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自己也會付出相應的代價。“五洋債案”判罰后5大被告齊上訴,中介責任逃得掉嗎?
轟動債市的“五洋債案”又有新進展!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不到一個月,五名被告齊上訴,中介的連帶責任仍有“砍價”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