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糾紛落幕,“喬丹商標案”喬丹獲賠30萬
12月30日消息,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12月30日消息,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喬丹賠禮道歉,并澄清兩者關系。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于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
經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注冊,并登記了“喬丹”商號。除此以外,喬丹體育公司還將邁克爾?喬丹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杰弗里?喬丹均注冊為商標,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據公開資料顯示,在2012年2月,邁克爾?喬丹現身視頻稱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喬丹商標案”也就由此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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