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過“雙減”意見:將全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
央視新聞5月21日消息,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5月2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會議指出,義務教育最突出的問題之一是中小學生負擔太重,短視化、功利化問題沒有根本解決。特別是校外培訓機構無序發展,“校內減負、校外增負”現象突出。
減輕學生負擔,根本之策在于全面提高學校教學質量,做到應教盡教,強化學校教育的主陣地作用。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優化教學方式,全面壓減作業總量,降低考試壓力。
要鼓勵支持學校開展各種課后育人活動,滿足學生的多樣化需求。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優化教師資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學水平,依法保障教師權益和待遇。
會議強調,要全面規范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從嚴治理,對存在不符合資質、管理混亂、借機斂財、虛假宣傳、與學校勾連謀利等問題的機構,要嚴肅查處。要明確培訓機構收費標準,加強預收費監管,嚴禁隨意資本化運作,不能讓良心的行業變成逐利的產業。
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做實做細落實方案,科學組織、務求實效,依法規范教學培訓秩序,加強權益保護,確保改革穩妥實施。
北京率先發布了《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學費及存管提出明確的要求。記者了解到,《辦法》適用于采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本市學科類校外線下線上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其中規定,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同時,《辦法》明確,學員預收費用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學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機構不得誘導其他年齡段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此外,新規要求,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須采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機構應將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銀行。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并經學員確認同意,存管銀行應于5日內完成資金撥付;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超過15日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機構可采用全額保證金監管模式進行過渡,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保證金總額不得低于本機構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繳納的總金額。總金額可按上年度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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