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訴百度用頭條等詞組推廣獲賠12萬:導致公眾的混淆誤認
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判決書公開。
近日,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判決書公開。文書顯示,原告抖音公司訴稱百度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抖音公司擁有商標權的“頭條”“新聞頭條”等系列詞組對百度公司運營的手機百度App(以下簡稱涉案App)進行推廣,導致在百度網中搜索“頭條”“新聞頭條”的結果中出現標題及描述中帶有“頭條”“新聞頭條”文字和“頭條”圖文標識的涉案App推廣鏈接;點擊前述鏈接所進入的網頁在使用“今日頭條”文字、“頭條”圖文標識、抖音公司產品介紹、抖音公司官網地址的同時,實際提供了涉案App的下載服務。抖音公司認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為在導致用戶混淆的同時構成虛假宣傳,既侵害了其商標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雙方App服務內容和對象高度重合,百度公司的前述使用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App由抖音公司提供,導致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抖音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在百度公司并未否認其在涉案App下載頁面中實際使用今日頭條網站名稱、域名,且未提供合理解釋及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百度公司的上述行為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損失及開支12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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