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事項未及時披露,新綸新材控股實控人收監管函
深交所向新綸新材控股股東、實控人侯毅下發一紙監管函,涉其未及時將被取保候審事項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披義務,導致公司未能及時披露公告一事。
7月11日,深交所向新綸新材控股股東、實控人侯毅下發一紙監管函,涉其未及時將被取保候審事項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披義務,導致公司未能及時披露公告一事。
具體來看,2021年2月3日,侯毅因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4月21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2021年7月5日,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取保候審。
根據新綸新材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的《關于2021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司在收到侯毅提供的《刑事判決書》之前未收到其被取保候審的通知。
深交所認為,侯毅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將上述事項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公司未能及時披露公告。
基于此,深交所要求侯毅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此前,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侯毅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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